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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登記處 - 無律師代表申請人提交個人破產呈請書電子預約系統指引

  1. 本電子預約系統供無律師代表申請人進行預約,向高等法院登記處提交個人破產呈請書。「智方便」註冊用戶可利用「智方便」的自動填寫表格功能提供相關個人資料以進行網上預約。
  2. 除非當天有剩餘的配額供未經預約人士使用,否則登記處不會提供即時服務予未經預約而擬即場提交個人破產呈請書的無律師代表申請人,相關申請人需經網上預約其他日子提交申請。
  3. 每節時段只供辦理一宗申請。
  4. 申請人須於預約的指定日期及時間親身前往高等法院登記處辦理手續。
  5. 申請人如希望收取電子預約服務/修改確認書,需提供有效的電郵地址。電子預約服務/修改確認書將於預約/修改成功後自動發送到申請人的電郵地址。申請人亦可同時選擇收取預約提示,電郵提示將於預約日期3個工作天前發送到申請人的電郵地址。申請人應確保並無實施電郵封鎖政策,以免由電子預約系統所發出的電郵被阻擋或誤置,並確保其電郵帳戶儲存空間未達上限。
  6. 如申請人未能如期出席或不再需要相關預約,應至少於預約時間2小時前透過本系統改期或取消預約,以便釋出預約時段供其他申請人使用。
  7. 申請人如較約定時間遲到15分鐘或以上,會被視作「缺席」。除非當天有剩餘的配額供未經預約的人士使用,否則申請人需重新進行網上預約另選日期。
  8. 已預約的申請人在指定日期和時間抵達高等法院大樓低層一樓後,需先前往指定櫃枱向職員報到以領取「已登記預約」確認收據。如所有文件及申請表格(例如:呈請書、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和破產管理署發出的按金收據)均已齊備,申請人便可持「已登記預約」確認收據前往指定櫃枱辦理申請。
  9. 如申請人所提供的資料文件不齊備及/或申請表格尚未填妥,櫃枱職員可能無法處理其申請。
  10. 申請人如有多次缺席記錄,或會在一段時間內被限制再作網上預約。
  11. 高等法院登記處保留權利,在不作另行通知的情況下修訂上述安排及採取適當措施,以防止、阻止或修正濫用系統之情況。
收集個人資料聲明
  1. 申請人提供的個人資料將只用於處理電子預約系統中的預約申請及其他相關用途。如未能提供足夠資料,有關預約將無法處理。
  2. 除與本聲明第1項所述的目的相關及必需的,否則提供作預約申請的個人資料不會被披露或移轉予其他人士。
  3. 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條例》」),申請人有權要求查閱及更改其在預約申請中所提供的個人資料。司法機構政務處已指派高級司法行政主任(投訴)為公開資料主任,處理根據《條例》提出查閱或更改個人資料的要求。聯絡地址為香港金鐘道38號高等法院大樓。
2025年12月30日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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