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登記處 - 財物扣押令申請電子預約系統指引
- 本電子預約系統供擬向區域法院登記處提交財物扣押令新申請的人士進行預約。「智方便」註冊用戶可利用「智方便」的自動填寫表格功能提供相關個人資料以進行網上預約。
- 任何擬提交財物扣押令的申請人,必須透過本電子預約系統進行預約。
- 每位申請人可在選定日期為最多十宗財物扣押令申請進行預約。申請人須預約於其他日期辦理額外的申請。
- 視乎可用的預約配額,下一個工作天的預約申請須在不遲於前一個工作天正午十二時前提交。
- 透過本電子預約系統成功預約後,申請人可透過本系統查詢、取消、改期或更改其預約資料。
- 申請人在進行預約時必須提供有效的電郵地址,以便日後與申請人以電郵方式通訊。申請人亦應確保並無實施電郵封鎖政策,以免由電子預約系統所發出的電郵被阻擋或誤置,並確保其電郵帳戶儲存空間未達上限。
- 申請人必須於預約的指定日期及時間,攜同所有相關文件正本,親身前往區域法院登記處提交財物扣押令申請。
- 請確保預約時所提供的案件詳情資料與支持財物扣押令申請的擬作出的宗敎式誓章/非宗敎式誓詞一致,否則有關申請的處理或被延誤。
- 任何未有於預約時提供案件資料的財物扣押令申請,將不獲受理。
- 如申請人未能如期出席或不再需要相關預約,應至少於預約日的一天前透過本系統改期或取消,以便釋出預約時段供其他申請人使用。申請人如有多次缺席紀錄,或會在一段時間內被限制再作網上預約。
- 請注意,成功取消預約後,所有已輸入的財物扣押令申請案件資料將從本電子預約系統中移除。因此,申請人在重新進行預約時,須再次輸入所有相關案件資料。
- 區域法院登記處保留權利,在不作另行通知的情況下修訂上述安排及採取適當措施,以防止、阻止或修正濫用系統之情況。
收集個人資料聲明
- 申請人提供的個人資料將只用於處理電子預約系統中的預約申請及其他相關用途。如未能提供足夠資料,有關預約將無法處理。
- 除與本聲明第1項所述的目的相關及必需的,否則提供作預約申請的個人資料不會被披露或移轉予其他人士。
- 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條例》」),申請人有權要求查閱及更改其在預約申請中所提供的個人資料。司法機構政務處已指派高級司法行政主任(投訴)為公開資料主任,處理根據《條例》提出查閱或更改個人資料的要求。聯絡地址為香港金鐘道38號高等法院大樓。
2025年12月30日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