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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預約系統指引
本電子預約系統供無律師代表訴訟人進行預約,向土地審裁處登記處提交以下四種類型案件的新申請:
(1) 第IV部收回住宅管有權申請(LDPD);
(2) 第V部收回非住宅管有權申請(LDPE);
(3) 第IVA部與分間單位的規管租賃有關的申請 (LDRT);以及
(4) 建築物管理申請 (LDBM)。
「智方便」註冊用戶可利用「智方便」的自動填寫表格功能提供相關個人資料以進行網上預約。
未經預約而擬即場辦理“第IV部收回住宅管有權申請”、“第V部收回非住宅管有權申請 、“第IVA部與分間單位的規管租賃有關的申請”或“建築物管理申請”的無律師代表申請人,登記處不會提供即時服務。除非當天有剩餘的配額供未經預約的人士使用,否則申請人需進行網上預約另選日期。
每節時段只供辦理一宗新申請。如要提交兩宗新申請則須預約兩節時段,如此類推。
同一申請人在所選日期的一天內最多只可預約3節時段;而已預約的時段在任何擬進行預約的當天累計上限為25。
申請人須於預約的指定日期及時間親身前往土地審裁處登記處辦理手續。
成功預約的申請人如選擇接收預約提示,需提供有效的電郵地址。預約提示會於約定日期前三個工作天發送至申請人的電郵地址。申請人應確保並無實施電郵封鎖政策,以免由電子預約系統所發出的電郵被阻擋或誤置,並確保其電郵帳戶儲存空間未達上限。
關於“第IV部收回住宅管有權申請”或“第V部收回非住宅管有權申請”,申請人在前往土地審裁處登記處辦理手續前,請先點擊以下連結閱覽《土地審裁處—— 申請收回樓宇管有的命令之程序 (第7章〈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IV部除外)》,以及下載、填妥並列印有關申請表格:
https://www.judiciary.hk/doc/zh/court_services_facilities/lands/formc22i.pdf
https://www.judiciary.hk/doc/zh/court_services_facilities/lands/authorization.pdf
https://www.judiciary.hk/doc/zh/court_services_facilities/lands/truth.pdf
關於“第IVA部與分間單位的規管租賃有關的申請”,申請人在前往土地審裁處登記處辦理手續前,請先點擊以下連結閱覽《土地審裁處—— 規管租賃相關申請的程序》,以及下載、填妥並列印有關申請表格:
https://www.judiciary.hk/doc/zh/court_services_facilities/lands/formc22ii.pdf
https://www.judiciary.hk/doc/zh/court_services_facilities/lands/authorization.pdf
https://www.judiciary.hk/doc/zh/court_services_facilities/lands/truth.pdf
至於“建築物管理申請”,申請人在前往土地審裁處登記處辦理手續前,請先點擊以下連結閱覽《土地審裁處—— 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提出申請之一般程序》,以及下載、填妥並列印有關申請表格:
https://www.judiciary.hk/doc/zh/court_services_facilities/lands/c_form27.pdf
https://www.judiciary.hk/doc/zh/court_services_facilities/lands/c_form29.pdf
辦理“第IV部收回住宅管有權申請” 、 “第V部收回非住宅管有權申請”或“第IVA部與分間單位的規管租賃有關的申請”的申請人,如需租務主任協助填寫申請表格,則需在約定時間最少45分鐘前到達土地審裁處地下,尋求租務主任協助填寫表格。
申請人如較約定時間遲到15分鐘或以上,會被視作“缺席”。除非當天有剩餘的配額供未經預約的人士使用,否則申請人需重新進行網上預約另選日期。
已預約的申請人在指定日期和時間抵達土地審裁處地下後,需先前往指定櫃枱向職員報到,然後會獲發 “已登記預約”憑據。如所有文件及申請表格都已齊備,申請人便可持“已登記預約”憑據前往1號櫃枱接受服務。
如文件尚未齊備或申請表格尚未填妥,即使申請人持有“已登記預約”憑據,櫃枱職員亦不能處理其申請。申請人應先尋求租務主任協助填寫表格。
申請人如有多次缺席記錄,或會在一段時間內被限制再作網上預約。
土地審裁處登記處保留權利,在不作另行通知的情況下修訂上述安排及採取適當措施,以防止、阻止或修正濫用系統之情況。
收集個人資料聲明
申請人提供的個人資料將只用於處理電子預約系統中的預約申請及其他相關用途。如未能提供足夠資料,有關預約將無法處理。
除與本聲明第1項所述的目的相關及必需的,否則提供作預約申請的個人資料不會被披露或移轉予其他人士。
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條例》」),申請人有權要求查閱及更改其在預約申請中所提供的個人資料。司法機構政務處已指派高級司法行政主任(投訴)為公開資料主任,處理根據《條例》提出查閱或更改個人資料的要求。聯絡地址為香港金鐘道38號高等法院大樓。
2025年12月30日版本
本人已閱畢上述指引並明白其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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